勞動爭議仲裁受理案件範圍是怎樣的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了勞動糾紛之後,如果雙方不能對該糾紛的處理結果達成一致,那麼當事人可以申請向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該糾紛進行勞動仲裁。但並不是所有的勞動糾紛都能被仲裁委員會受理,下面,本站小編將爲大家提供勞動爭議仲裁受理案件範圍供您參考。
一、勞動仲裁受案範圍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符合的條件
1、申請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2、申請仲裁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3、該勞動爭議屬於該仲裁委員會管轄;
4、申請書及有關材料齊備;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三、申請仲裁需提供的資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內容包括: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聯繫電話;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機構有統一的封面提供,申訴人可直接填寫。
申訴書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並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2、申訴人及被訴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1)申訴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2)被訴人法人註冊登記資料原件(此資料可到企業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詢。)
3、有關的證據材料複印件及證據清單。
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指導申訴人予以補充。
四、仲裁委員會的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提供的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受理案件範圍.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勞動爭議並不是在所有的情形下都會被仲裁委員會受理,它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範圍,它對勞動爭議的具體內容、時效性都進行了相關的規定,只有符合了這些相關的條件,案件纔會被受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襄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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