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合同簽了5年可以提前走嗎
一、勞動合同簽了5年可以提前辭職嗎
簽訂合同後提前離職是可以的。
二、提前離職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行爲;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5、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6、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8、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者違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勞動者依據上述第1項所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在試用期內以外,在其他條件下,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對於“員工勞動合同簽了5年可以提前走嗎”這個問題,小編的回答是可以。而且員工離職如果滿足特定情形,還可以向單位索要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如果員工提前離職的原因不在上述情形之中,不僅拿不到補償還要賠償單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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