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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內容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遵循法律法規

簽訂勞動合同的首要原則就是其內容和形式必須符合國家勞動法和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章程。勞動合同內容上的合法指的是不允許出現色情、暴力、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等違法內容的表述,其次,在形式上的合法指的是簽訂過程必須合理合法,主要以書面的形式簽訂勞動合同(除兼職、短時工、非全日制人員)。

2、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勞動合同所體現的內容必須要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在法律法規適用範圍內,合同當中必須明確的指出僱傭者或者用人單位和勞務者、被僱傭者之間的勞動義務、勞動權利、勞動利益等內容,國家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只是對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勞務人員劃定了一個最低標準的保障,雙方只要都認同,並自願簽訂勞務合同,那麼這份勞動合同就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是具有合法效益的,但有的情況是,合同合法卻未必公平公正,所以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合情合理、公平公正。

3、遵循自願和平等的原則。

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雙方之間不管是僱傭者、用人單位、勞務者、被僱傭者,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雙方都有要求利益的平等權利,勞動合同的簽訂並不代表可以存在壓迫、威脅、服從等不和法規的關係,若是採取不合法或者是極端的手段而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不具備法律保護的,這一原則是爲了雙方都能站在同一平臺、同等地位來互相表達出各自想法和意願的權益。再者,自願原則,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是雙方經過協商、探討、交流之後,互相之間沒有任何異議,想法達成一致纔可以進行簽訂儀式或者簽訂章程,這一原則是爲了保護雙方各自意願的權益。

4、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當事人之間根據國家勞動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些相關事宜,進行充分的探討、交流,在都沒有異議的情況下籤訂勞動合同。這一原則最主要的就是“一致”,即意見上、想法上、意願上等方面統一,這也是爲了體現出公平自願的原則,如果雙方在意見上未能統一,那麼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不能成立也是不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

總的來說,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了幾種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不過,雖然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沒有規定終止的時間,但在履行過程中有什麼特殊情況,比如用人單位破產倒閉,或者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關係也會提前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