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四十八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四十八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仲裁申請書怎麼寫?
1、要寫明申請方、被申請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企業一方除寫企業名稱外,還要寫法定代表人)、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單位地址、家庭地址、電話等。
2、寫明申請事項。也就是想主張的事項。比如,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
3、寫明事實和理由,應敘述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後果等,特別是要把引發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關鍵性事實客觀地交代清楚。還有何時入職、做什麼工作、約定工資。應敘述的全面而又簡潔。
4、然後寫結束語和呈文對象。“特向貴委提出申請,請求依法裁決”、“此致 ×××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
5、最後落款,即申請人姓名和日期,並且手寫簽名按上手印。
事實上,員工跟用人單位都應該按照約定及國家法律制度履行勞動合同,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員工不能自離,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過,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才能準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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