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實習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爲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爲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後產生經濟賠償糾紛。
1、只要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主觀意志下,簽訂的協議沒有違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內容,均視爲有效的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2、實習期間和單位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係,現在還是學生的實習者,要等你畢業後才能和單位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關係。
3、既然不是勞動關係,就不可能透過勞動仲裁解決,但是可以根據協議的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去法院申請民事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
二、相關法律規定
1、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學徒工、實習生的法律特徵
1、學徒、實習不屬於勞動關係,屬於職業培訓關係。只有學徒、實習期滿,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簽訂勞動合同,才能確立勞動關係。
2、建立學徒、實習關係的目的,旨在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受訓者是否能夠達到預期的培訓要求,是決定能否建立勞動關係的主要依據。
實習期一般爲約定工時的90至180天,但這段時間根據個人的實習情況,或單位組織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醫療行業尤爲特殊,一般實習期最少爲半年,長的有時會超過一年半時間。
國家早就已經在相關的檔案當中規定過了,企業不能夠和實習生簽訂勞動合同的,因爲,在校期間的學生的這種勤工助學的方法並不視爲正式的就業,所以實際上本人也要注意公司給出的書面協議,如果當中明確標註的是勞動合同,對於這樣的措辭是應該要求公司更正的,正常的做法是和學校,公司,學生三方之間簽訂三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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