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58條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58條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本條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
1、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全部義務。
①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形成本法規定的正式勞動關係。
②勞務派遣單位要承擔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和義務。
③這些權利義務包括承擔依法招用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費等義務;依法允許勞動者參加或組織工會等義務,並對派遣單位承擔的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費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等。
2、勞務派遣單位要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①這一規定也就是再次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外,還要明確約定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
②工作崗位等情況。
3、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至少要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①該條就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強制規定,即不得少於二年。
②兩年中,如果用工單位合同期限已滿,派遣單位可以把勞動者派遣到其它單位工作。
③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要支付不得低於勞動派遣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58條是關於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單位以及被派遣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方面權利義務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需要和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要在合同中寫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的期限,工作崗位,工作的薪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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