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簽訂試用合同是否違法
不知道您有沒有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單位在您入職後,並不是與您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只是簽訂試用合同。那麼,在法律上,單位只與勞動者簽訂試用合同是否違法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簽訂試用合同是否違法
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開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是違反《勞動法》的,只是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合同期的,試用期無效,視爲正式勞動合同。許多人尤其是剛畢業的大學生對《勞動法》不太瞭解,應該特別注意。
二、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用人單位一年不籤勞動合同 就視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爲逃避義務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對於這種情況本法第81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在我國,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後的一個月內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法律上面並沒有試用期合同的說法,因此即使是處於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簽訂試用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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