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訂立試用期合同違法嗎
就大多數勞動者不是很清楚勞動方面的法律規定來看,有的用人單位就抓住這點,雖然在試用期與勞動者簽訂了合同,但此時僅僅是隻訂立試用期合同。那麼單位只訂立試用期合同的是否違法呢?下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單位只訂立試用期合同是否違法
簽訂試用合同是違背《勞動法》的行爲。
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款劃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劃定:“勞動合同可以商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劃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商定試用期也可以不商定試用期。假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商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商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很重要,假如發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正當權益。
目前,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不瞭解,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隔開來,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是違背《勞動法》的。
二、試用期怎樣籤合同
在求職過程中,碰到用人單位要求先試用,後簽約,有的要求試用半年或一年,然後決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從2月1日起實施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等項內容。
我國法律中並沒有試用期合同的說法,雖然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試用期約定,但在試用期內所簽訂的也應當是勞動合同,而試用期的相關約定是包括在勞動合同裏面的。要是單位只訂立試用期合同的話,這樣的行爲無疑是違法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開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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