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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及試用期的約定

法律1.54W
用人單位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及試用期的約定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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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嗎

不能。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視爲沒有試用期,試用期期限即爲勞動合同期限。二倍工資僅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而不簽訂的情況下才能要求。賠償金僅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才能要求。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無法獲得其他經濟補償。rn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rn第十九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rn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n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n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n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