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試用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一、過了試用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過了試用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屬於違法的,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雙方進行考察的一段期間,法律規定從用人單位開始用工之日起,雙方就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從時間上看,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個部分。無論試用期還是合同期,勞動合同當事人都受同一個勞動合同的約束,雙方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所以,不按《勞動法》規定單獨約定試用期和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的做法都是錯誤的。試用期單獨訂立勞動合同的認定爲試用期無效,合同期爲正式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不訂立勞動合同的,那麼也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二、有關試用期的期限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爲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有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爲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是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爲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對於試用期的用工情況,也是屬於正常的勞務關係,所以也是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對於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就是屬於違反了有關規定的情況,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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