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辭職要交違約金嗎
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相關事項或者勞動合同之間達成協議的,如果覺得工資偏低或者學不到任何知識的話,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提出不再維持勞動關係。如果職工真的辭職了,他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呢?下面我們來看看相關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勞動者由於個人的原因不能夠繼續留在用人單位工作,選擇主動辭職的,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任何的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是違法的行爲。
職工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有哪些?
1、職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某些企業在招聘進階管理員或者是其他具有保密性質崗位的時候,會要求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這就要求職工離職後在約定的期限內不能從事與之前類似業務的工作。
如果職工私自違反協議,去另一個單位從事原來的工作崗位或者行業,這時職工是需要向原單位支付違約金的,因爲職工的行爲有泄漏商業機密的可能,這對原用人單位會造成一些經濟上的損失,如果職工的行爲對原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比協議約定的違約金要高出很多,職工還要另支付一些損失賠償。
2、職工違反技術培訓內容:法律上有規定,對於一些有技術培訓的工作崗位,培訓期間是可以與職工簽訂協議的。
如果職工在培訓期間無故請求離職的,這對用人單位是造成了一定損失的,因爲用人單位有花費了一些金錢請人來給職工做培訓,所以職工離職起碼要賠償違約金作爲已經花費的補償。但是賠償的金額不可以超出用人單位已經出的培訓費,對於剩下來的培訓項目職工沒有受到培訓,是不可以要求職工來賠償的。
一些用人單位利用職工法律知識淺薄,趁機要求職工支付違約金,而職工由於法律意識不強,又怕真的屬於違約行爲,只能乖乖支付違約金。如果職工支付違約金之後才發現根本不用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而是用人單位的謊騙手法,可以到相關部門舉報投訴,及時挽回自己的損失。看了這篇文章的朋友們,你們已經知道哪些情況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了,所以要是用人單位有出現騙取違約金的行爲,一定要堅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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