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到期被辭退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未到期被辭退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企業對有下列行爲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二、常見辭退員工不當的情況有哪些?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爲,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爲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1、許多企業存在辭退員工時無透明度,被辭退人員走得莫名其妙;管理者因爲私人恩怨開除員工,公報私仇;
2、剋扣被辭退人員工資時有發生,特別是民營和私營企業;
3、許多管理者對公司做出了巨大貢獻,可能因爲小小的失誤被辭退;被辭退人員離開公司後,管理者對被辭退人員隨意指責。
4、嚴重違章違紀辭退,觸犯公司規章制度、觸犯國家法律等。
三、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未到期如果被辭退那麼也需要有合法的理由,一般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之下才會實施此行爲,否則是會承擔起相應的經濟補償,對於實償的標準就會按勞動者勞動者工作的收入和工作的標準來進行支付,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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