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關係證人證言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由於法律承認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故而在實際生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是較爲常見的,對於此種情形,若發生勞動糾紛,首先需要確認勞動關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是需要以事實爲依據,而證人證言是較爲常見的證據方式,但並非所有的證人證言都是會被採用的,你是否知道確認勞動關係證人證言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呢?
一、確認勞動關係證人證言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如果只用其他勞動者的證人證言,要想達到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目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其他勞動者本人願意提供證人證言,並出具了書面證人證言;
2、其他勞動者能夠證明其本人與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關係(需提供具體證據如:其他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其他勞動者的社保清單);
3、其他勞動者本人願意到法庭出庭作證。
滿足以上三個基本條件,其他勞動者提供的證人證言基本上可以作爲法庭認定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據採納。
二、哪些證據材料可以證實勞動關係?
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爲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三、在確認勞動關係仲裁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用人單位需承擔的舉證責任包括:
1、報酬收入的憑證。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等。
2、招聘用工的憑證。如,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等。
3、日常管理的憑證。如,考勤記錄等。
用人單位的其他勞動者願意提交書面的證言,並且能夠證明糾紛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若需要證人出庭的情形,其他勞動者本人也是有出庭的義務的,設定此項法規的目的在於使證言更具有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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