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勞動協議有什麼區別?
勞動合同,就是勞動協議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佔據核心的地位。
我國《勞動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81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結合這三條的規定,可以認爲《勞動合同法》所指的書面勞動合同,僅限於合同書形式,不包括數據電文等其他書面形式。有學者指出,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合同書面形式進行嚴格要求,是由於書面形式比較嚴肅慎重、準確可靠且有據可查,有利於加強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感,促使合同所規定的各項義務能夠全面履行;有利於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也有利於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和解決糾紛,能更有力地保護作爲弱勢羣體的勞動者的利益。相比之下,非書面形式由於沒有可以儲存的文字依據,容易發生糾紛,且難以舉證,不利於保護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依照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如果沒有按照國家規定來進行簽署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則需要向員工進行補償兩倍工資,並且還需要補償員工的相應損失。用人單位如果不和員工進行簽署勞動合同或者是勞動協議,都是屬於違法行爲,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舉報,勞動部門會對該企業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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