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四十三條內容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四十三條內容有什麼
1、《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的內容是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2、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加班的相關規定
1、每日不得超過1-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休息日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安排補休的,不計算加班時間。
3、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安排補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時間。
三、加班工資計算中的注意事項
1.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爲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具體按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2)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的70%確定。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需要支付兩倍的工資報酬。同時加班工資中不包含相關的補貼以及相關的獎金和津貼。如果用人單位違法相關的勞動法規,員工可以向勞動局舉報企業,勞動行政部門會根據事實給予相應處罰,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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