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只籤試用期合同嗎?
我們大家都知道,職工在試用期內的權益是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因此,也有公司爲逃避自身責任,與勞動者只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麼,用人單位這種做法對嗎?我們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爲大家提供相應地法律幫助。
不可以,而且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違法行爲。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勞動法》第 16條、《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試用期只是表示你與該公司之間存在一定的勞動關係,而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並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對此,《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延伸補充:
我國勞動法關於試用期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法》第21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19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朔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法》第85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爲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勞動合同法》第79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爲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覈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單位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用人單位不能僅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此外,試用期期限應屬於勞動合同一部分,如果大家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大家隨時來電諮詢,我們將盡快爲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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