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後還算應屆畢業生嗎?
在當今社會上,大學生是一個非常具有活力和生機的社會羣體,那麼在大學生涯快要結束的時候面臨的則是就業上的問題,那麼有許多的大學生在未畢業的時候就與其他公司強多了勞動合同,那麼簽訂勞動合同後還算應屆畢業生嗎?今天來給大家講解一下。
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時注意哪些方面?簽訂勞動合同後還算應屆畢業生嗎?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要知道一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基本內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後還算應屆畢業生嗎?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千萬不能簡單地口頭約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應當在建立勞動關係的1個月內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同時,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
《勞動合同法》提出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改變了以往一些單位一年一簽的慣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以及用人單位自用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本人不願意之外,都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需要說明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非“鐵飯碗”,也並不是每個人都適合長期合同,應屆生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考慮簽約期限。
試用有時限,有工資
雖然在試用期難免如履薄冰,畢業生也要保護好自己的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勞動者。“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透過以上文章的詳細介紹希望大家在對於大學生未畢業卻與其他的用人單位或者是用人公司簽訂了個人勞動合同,那麼簽訂勞動合同後還算應屆畢業生嗎?相信在大家讀完以上文章後有了十分詳細的瞭解了,希望能夠幫助到衆多大學生應聘者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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