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鑑證機關是哪裏?
一、簽訂勞動合同鑑證機關是哪裏?
勞動合同的鑑證機關:當地勞動行政機關或勞動爭議仲裁部門。
勞動合同鑑證的範圍主要是:
(一)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從城鎮和農村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二)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企業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私營企業僱主招用僱工,個體工商戶招用幫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外商投資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五)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變更或續訂的勞動合同;
(六)其它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什麼時候簽訂?
勞動者在開始上班之後或者發生勞務派遣關係的時候就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及時的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務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爭議;其他勞動爭議。只需要滿足以上仲裁的範圍即可。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公司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具有鑑定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前簽訂,也可以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簽訂,如果選擇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簽訂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不能超過一個月,否則,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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