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多久?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多久?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二、司法解釋
試用期的違法表現試用期是勞動關係確立的初始階段,是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後的合同條款,是企業與員工相互考察、瞭解和熟悉的勞動用工過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而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特殊時期,具有法律約束力,需勞資雙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違背都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勞資雙方,特別是資方往往在試用期上有違法表現。
1、約定試用期過長。有的單位簽訂了爲期1年的勞動合同,卻約定試用期爲6個月。有的單位規定,試用期三個月,合同一年一訂,從表面來看,這種做法無可非議,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也經雙方協商一致,雙方都有選擇的餘地,但實際上試用期超過了有關規定。
2、隨意解除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在試用期結束後,以各種理由辭退了招聘人員,因爲試用期的工資低甚至不發工資,這些用人單位實際上是在賺廉價勞動力。例如,一些商場到銷售黃金期到來之際大量招聘營業員,等黃金期過了以試用期不合格爲由辭退,房地產公司和廣告公司在用人之際,也會利用“試用期”的幌子使用廉價勞動力。一些從事藥品、保健品、化妝品的銷售公司借設辦事處之名,以高薪招聘“市場部經理”或“業務經理”,引來衆多的應聘者,有的人好不容易熬夠試用期,公司卻藉口考覈不過關,一紙通知讓其走人,應聘者也是當了一回廉價勞動力。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在相關的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享受與正常的用工時間內相同的權利,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遭受工傷事故或者其它的人員傷亡或者經濟財產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員工的待遇進行支付和賠償,用人單位拒不賠付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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