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無固定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怎麼賠償?
一、未籤無固定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怎麼賠償?
雙倍工資是指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雙倍。《勞動合同法》關於雙倍工資有以下規定: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所以,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情形有哪些?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後,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後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
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爲了維持勞動關係的穩定。
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說明他已經能夠勝任這份工作,而用人單位的這個工作崗位也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願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係。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所以當勞動者已經和用人單位簽訂兩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第三次雙方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在一個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了十年,那麼雙方也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主要是沒簽訂,就按照勞動者的基礎月工資的雙倍給勞動者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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