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丟失怎麼辦理?
一、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丟失怎麼辦理?
1、給原用人單位寫出書面申請,請求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單位拒絕辦理,以該理由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3、勞動仲裁的裁決書,即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還有一種方案,就是去當地勞動局勞動關係可調取,但一般也會推到原單位補辦。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失,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爲其補辦一份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一般用人單位都有存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201 第 號
茲有本單位職工: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碼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自 年 月 日起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送 本人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了,可以去原單位協商重新出具,如果單位不願意重新出具,可以複印原證明,加蓋公章,註明與原件相符。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原單位出具的,重新出具,對單位也沒有什麼損失或者費用,因此當事人透過協商,通常可以解決。
生活中經常會丟失很多東西,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之後,解除合同的證明丟失了,勞動者不用過於擔心,材料丟失不能證明合同就依法失去效力,可以到原單位申請補發,單位拒絕可以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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