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續簽勞動合同的規定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對續簽勞動合同的規定有什麼?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合同規定期限的30天前,把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用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並與員工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按正常程序辦理,不可簡化。用人單位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並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
爲了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用人單位就要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就此簡化程序,否則,當出現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所需時間跨過原勞動合同終止日期時,即進入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階段,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關係也同時轉爲解除勞動關係,相應的代價是不一樣的。
二、勞動合同如何自動續簽?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爲。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爲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
由於“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因此,雙方默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應包括原合同所約定的期限。所以勞動合同的續訂是可以默示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之後,勞動雙方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來勞動合同相同的內容,被稱爲勞動合同的自動續簽。在進行勞動合同續簽時,用人單位需要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檔案的形式通知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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