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有哪些?
一、新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有: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合同的有效條件
(一)當事人雙方主體合格。作爲勞動者應年滿十六週歲才具有勞動行爲能力,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對於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二)合同內容合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有的勞動者爲了找到工作,尤其是農村出來打工的,即使他們自願幹不符合勞保條件的工作或低於最低工資,也不能作爲合同條款規定在合同中。
(三)意思表示真實自願。雙方當事人確立勞動關係是自願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不是虛假的意思表示,特別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許諾的條款是將來要付諸實施的,而不是用來欺騙勞動者的。
(四)符合法定形式。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要注意的是,《勞動法》並未將勞動合同的鑑證或公證作爲勞動合同有效的條件,除非合同約定需公證或鑑證的,才需要公證或鑑定。
當事人辭職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如果單位屬於違法的情況的話,可以直接離職。但是單位不存在違法行爲的話,當事人需要提前30天向單位提交離職申請,如果直接離開單位,未完成工作的交接手續的話屬於曠工,甚至有可能被單位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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