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規定嗎?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規定嗎?
如果簽訂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員工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同試用期的時間約定一樣,試用期的工資也是先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協商的結果不能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條件有什麼?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纔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中有關於試用期期限的規定,員工的試用期工資需要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註明。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不能低於本崗位的最低工資,應按照員工崗位工資的80%支付。若超過試用期,公司不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單位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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