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是否有時間規定
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有時間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在實際用工之前或實際用工之日同時簽訂,最遲不得超過實際用工一個月的期限,否則將從實際用工一個月後至一年期限之間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賠償,在實際用工滿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雙方已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關係。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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