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1、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因此勞動合同法不僅將失業保險條例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的義務上升爲法律義務,而且還規定了法律責任。在第八十九條中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有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義務
在修改過程中,考慮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還要等上三十天才能辦好檔案和社會保險手續,這對導地就業的勞動者而言,成本過高。同時也考慮到辦理有關手續有個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改爲了十五日,值得一提的是,這裏的“日”不是指工作日,但最後一天是節假日的,將有關規定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3、勞動者有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
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財產物品的返還、資料的交接等。
4、用人單位有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對於用人單位不及時發給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了法律責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5、用人單位有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的義務
考慮到勞動合同文字是記載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檔案,用人單位有保留相關檔案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有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的義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係後的權利與義務:
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5、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三、勞動合同法相關諮詢
1、違法;
2、沒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3、入職當月就應該繳納社保;
4、辦理,但是簽字要注意;
5、不籤最好;
6、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等;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及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爲一年!
2、這樣的案件關鍵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工商註冊資訊!勞動仲裁期間,你可以去新單位工作!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的第五十條的內容是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了合同之後,各自的權利義務。合同的訂立對於雙方都是有約束力的,但是合同如果接觸了之後,原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就隨着合同的接觸而隨之接觸了,但是如果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勞動者有要求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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