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勞動合同沒寫明工資怎麼處理?
一、簽訂的勞動合同沒寫明工資怎麼處理?
該行爲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爲,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工資作爲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因此,僅僅沒有約定工資不會導致合同無效。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日期怎麼算的?
勞動合同解除勞動終止時,用人單位要出具相關證明,所以勞動合同解除時間可以透過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界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三、勞動合同由什麼組成的?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爲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透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祕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中沒有寫明工資,需要跟單位協商,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開始期限是雙方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之日,而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是由用人單位決定的,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後勞動合同失效。員工申請離職,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且爲員工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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