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工作的餐廳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應當支付雙倍工資來進行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侵犯了合法權益時的基本的處理渠道是
1、首先要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及拖欠工資的數額,證據包括: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證明等。
2、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工作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錄音等都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3、對於惡意拖欠工資的行爲,除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有了足夠的證據後可以先和老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5、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併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爲一年。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的,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顯然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爲,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我國法律《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處罰的情況。另外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賠償的,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仲裁裁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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