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指什麼,員工勞動關係是指什麼
勞動領域存在着兩種普遍的關係,即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這兩種常常被人搞混淆,實際上這兩者的概念和含義不完全相同,它們既有相似的地方,也有區別開的地方。那麼僱傭關係與員工勞動關係是指什麼呢?怎麼區分兩者呢?下面跟着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勞務關係和僱傭關係的概念
勞務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關係;
僱傭關係是指僱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主的指揮與安排,向僱主提供勞務,僱主向僱員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僱傭關係與員工勞動關係區分
1、關係主體是否特定。在勞務關係中,勞務關係的雙方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其雙方主體比較多元化。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爲僱傭關係中的僱員。
2、主體地位是否平等。勞務關係主體之間只存在經濟關係,勞動者自主提供勞務服務,用工者支付報酬,彼此之間不其他存在人身隸屬關係或依附關係。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必須根據僱主指示範圍內進行勞務活動,僱員要服從僱主的指揮和管理,雙方之間存在着一定的隸屬關係與人身依附關係。
3、工作條件由誰提供。勞務關係中的勞動方一般只提供簡單的勞動力,在需要生產工具時,也是自備,工作場所根據提供勞務的需要隨時變動。僱傭關係中,僱員一般在僱主指定的工作場所,利用僱主提供的生產資料進行社會勞動。
4、關係存續期間長短。勞務關係中,勞務需求方所要求的勞動服務往往是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間就可以完成,在完成約定的勞務後,雙方關係就自然解除。而僱傭關係因爲僱主所需要的勞務量一般相對比較大,技術含量也要高於勞務關係,因此,僱傭關係的存續期間一般要比勞務關係久。
5、適用何種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傷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在勞務關係中,接受勞務的一方對於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但在僱傭關係中,僱主對僱員因僱傭活動遭受人身損害,要承擔無過錯責任。
綜上所知,僱傭關係與員工勞動關係的區分還得從主體地位、關係主體、關係存續期的長短等方面來看。員工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向用工者協議規定提供勞動服務、用工者支付一定報酬,而產生的一種法律關係。看完以上內容,如果你還有任何與僱傭關係與員工勞動關係是指什麼的相關問題的話,歡迎詳詢本站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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