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賠償區別是什麼
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賠償區別是什麼
1、干預程度不同。
僱傭合同作爲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爲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於勞動者的約定。
2、福利待遇不同。
《勞動法》專門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待遇問題作出規定。勞動者已經成爲用人單位一員,並且根據規定享受用人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僱傭關係中,受僱人不享受僱傭人提供的包括養老金、醫療保險等在內的各種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
勞動關係是一種正規用工形式,僱傭關係是非正規用工形式。國家對勞動關係有專門立法,對僱傭關係卻沒有。法律對僱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4、主體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僅限於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僱傭關係沒有這種限制,僱主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
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內不可能存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勞動關係,即不允許在同一時間內與兩個或以上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而僱傭關係一般沒有此限制,很多時候勞動力提供者可以同時和多個勞動力需求方發生僱傭關係,僱工也可以是與其他單位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是不一樣的,勞動關係的主體僅限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是有限制的但是僱傭關係是沒有的。除此之外,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屬於隸屬關係,僱傭關係中的雙方主體是平等的。
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是有很大的區別的,最好提前瞭解清楚。在找工作的時候,或者是在工作的時候發生了一些爭議的時候,就可以根據情況進行處理和解決,避免過激或者不當行爲,所以說最好還是提前對這些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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