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一、僱傭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勞務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關係。僱傭關係是指僱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主的指揮與安排,向僱主提供勞務,僱主向僱員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
1、關係主體是否特定。
在勞務關係中,勞務關係的雙方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其雙方主體比較多元化。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爲僱傭關係中的僱員。
2、主體地位是否平等。
勞務關係主體之間只存在經濟關係,勞動者自主提供勞務服務,用工者支付報酬,彼此之間不其他存在人身隸屬關係或依附關係。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必須根據僱主指示範圍內進行勞務活動,僱員要服從僱主的指揮和管理,雙方之間存在着一定的隸屬關係與人身依附關係。
3、工作條件由誰提供。
勞務關係中的勞動方一般只提供簡單的勞動力,在需要生產工具時,也是自備,工作場所根據提供勞務的需要隨時變動。僱傭關係中,僱員一般在僱主指定的工作場所,利用僱主提供的生產資料進行社會勞動。
4、關係存續期間長短。
勞務關係中,勞務需求方所要求的勞動服務往往是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間就可以完成,在完成約定的勞務後,雙方關係就自然解除。而僱傭關係因爲僱主所需要的勞務量一般相對比較大,技術含量也要高於勞務關係,因此,僱傭關係的存續期間一般要比勞務關係久。
5、適用何種歸責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在勞務關係中,接受勞務的一方對於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但在僱傭關係中,僱主對僱員因僱傭活動遭受人身損害,要承擔無過錯責任。
依據法律規定,僱傭關係與勞務關係的概念不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係不同、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主體地位的平等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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