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員工過失辭退是什麼意思?
一、根據勞動法員工過失辭退是什麼意思?
過失性辭退是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爲。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者過失履行職務行爲承擔賠償責任的幾個原則
1、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根據《勞動法》第三條的規定,勞動者具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負有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及遵守勞動紀律的義務。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有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對勞動者進行安全衛生教育以及進行職業培訓的義務。
2、收益與風險對等原則。
對於勞動者履行職務行爲過失所導致的損失,從本質上而言屬於企業的經營風險,作爲一個市場主體,應當預見到這種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用人單位在享受經營利益的同時,必須承擔經營風險。
3、工傷免責原則。
如果勞動者過失履行職務行爲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同時也給自己造成了傷害,構成了工傷,則勞動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4、最低生活保障原則和最高限額原則。
獲得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生存權的基本保證,所以,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原則上應在每月工資中扣除,不應要求勞動者一次性賠償,除非勞動者辭職或者因嚴重失職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並且每月扣除後給付的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綜合上面所說的,達失辭退就是屬於勞動者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從而用人單位進行辭退的行爲,對於這種辭退與正常的辭退不一樣,只要有損公司的利益就可以要求員工進行賠償,但賠償的金額不會超過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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