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從公司安排被辭退有沒有補償?
一、不服從公司安排被辭退有沒有補償?
這要看實際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是應當服從單位安排進行工作的。但也有特殊情形,比如說,員工和用人單位有約定固定崗位的,用人單位調崗應徵得該員工同意。未經該員工同意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單位因員工不服從安排辭退員工的,應恢復原崗位或向員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員工和用人單位沒有約定固定崗位,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崗位也不是固定的情況下,單位可根據需要進行調崗。但調崗後的工資待遇低於原有待遇或者同崗位待遇的,員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未降低待遇,員工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安排的,用人單位有權辭退。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調崗,需要經過勞動者的同意,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爲勞動者應該遵守。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
二、經濟補償的繳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最高只能爲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那麼依據稅務局的相關規定,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無須繳納稅費。
這其實是理解錯誤,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只要在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內,計算是2.9倍也不受十二年的限制,也就是說勞動者可以拿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超過的部分就有可能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上,這部分還是要納稅。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就是屬於用人單位實施的行爲,只要有法定的理由,用人單位就不必要支付相應的補償,經濟補償的前提在於用人單位是做出違法的事情,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這樣才能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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