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不服從安排辭退通告是否合法
一、公司員工不服從安排辭退通告是否合法?
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話公司的辭退通告就是合法的,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爲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二、公司可以辭退職工的情形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法辭退的補償金怎麼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應該在任何一家公司的勞動紀律當中,都規定了員工必須要結合公司的需要服從工作上的安排,所以,工作過程中工作崗位上的調動是在所難免的,用人單位不可能連調動工作崗位的權利都沒有。除非所謂的工作安排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就不能以此辭退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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