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間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
一、哺乳期間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
哺乳期公司是不可以辭退員工的,在女性哺乳期辭退員工是違法的行爲,要接受法律的相關制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哺乳期被辭退的賠償標準:
1、哺乳期被辭退屬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補償未簽訂勞動合同時候的2倍工資款,同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另外屬於事實勞動關係期間,如果有相關證據(如工作牌、工作證、工資卡、工作服、押金條等)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產假期間工資標準按基本工資算。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向單位要求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繳社會保險。
2、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三、法定哺乳期是多長時間
法律規定孩子未滿一歲的,每天哺乳時間爲一個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五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綜合上面所說的,哺乳期就是屬於還在三期之內;這種情形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就算是合同到期也必須要順延到哺乳期結束了之後纔可以進行處理;所以,勞動法就是爲了保險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被用人單位傷害的話,那麼就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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