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程序條件是什麼
1.過失性解除,也就是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因員工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2.非過失性解除,即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即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四類情形。過失性解除當使用過失性解除時,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通知,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法律嚴格規定了適用的條件。(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單位辭退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非因員工原因,公司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職工本人,並給予經濟補償。包含下列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用人單位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是可以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勞動者的過失,那麼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給勞動者,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想跟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或者是公司進行裁員,那麼用人單位是需要進行支付一定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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