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確認的時效是多久?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入職後,都會和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以確定勞動關係。但是在一些不正規的小企業中,雙方往往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這樣引發勞動爭議的時候,如何確定勞動關係就成爲了勞動者亟待解決的問題。那麼勞動關係確認的時效是多久?下面小編簡單和大家講一講。
一、勞動關係確認的時效是多久?
確認勞動關係案件屬於勞動爭議,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爲前置程序,時效爲一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關係確認機構是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二條規定,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適用本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五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發現勞動關係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此,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與用人單位發生事實勞動關係的,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發生爭議,應首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從勞動仲裁的角度看,勞動關係確認的時效是一年,勞動者提出確定勞動關係仲裁,應該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後一年之內提出。勞動者對仲裁結果不滿的,還可以發起民事訴訟。這麼看的話,確定勞動關係的機構應該是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這裏小編提醒廣大勞動者,應該及時的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並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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