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勞動關係存續期?
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定了實際的勞動關係後,才能保障職工相應的勞動權利,只有正式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而有一種勞動關係存續期就不利於勞動者,那麼什麼叫勞動關係存續期呢,我們透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什麼叫勞動關係存續期?
有勞動合同書的就是合同約定的工作期間,如果沒有,則是員工與用人單位實際建立事實勞動關係的時間段。如一個有在A單位工作了一年,但沒有簽定勞動合同,則這一年內就是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存續”期間,就是存在勞動關係,以及續簽勞動關係的的期間。
二、認定勞動關係有兩個基本標準
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實際存在着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係的首要的與獨立的標準。原因在於,這種關係是人身隸屬性的集中體現,也是勞動關係的根本標誌。應當看到,這種關係表現方式多樣,既可以體現爲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直接與具體的管理,也可以體現爲勞動規章制度下的間接與抽象的管理。
同時,也不宜只將這一關係表述爲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督。這樣表述只能站在勞動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單位一方面,從而無法全面認定勞動關係。
二是用人單位的供基本的勞動條件。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係的一個結合性的標準。所謂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場所、勞動對象與勞動工具。用人單位之所以成爲用人單位,就在於它掌握了相應的勞動條件,並因此成爲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者,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指揮與監督。由於實踐中情況的複雜性,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應限於基本勞動條件。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判定
勞動關係存續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到正式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間的期限。包括:試用期間、實際勞動期間、病假醫療期間、產假期間、休假期間、停薪留職期間等。
這個期間是勞動者最重要的一段時間,過了這個時間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纔得到了保障,只有認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才能更安心的在公司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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