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疫情期間隔離算曠工嗎?
一、 員工在疫情期間隔離算曠工嗎?
不算曠工,屬於疫情原因導致的,用人單位應當延續勞動合同,另外根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和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後,您有權要求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您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法對曠工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爲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爲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曠工行爲一般是勞動者違反勞動工作紀律而不上班的情況,但受到疫情防控的影響,導致員工無法正常上班的,則屬於不可抗因素,在勞動者說明情況並請假後,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並支付規定標準的工資待遇。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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