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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籤合同還是轉正後籤?

入職籤合同還是轉正後籤?

一、使用期一般是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單位約定的使用期超過法定期限,超過的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您在正式勞動合同期內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應該在什麼時候籤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從試用之日起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爲違法。單位超過一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自第二個月起要求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最長不超過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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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正時是否還需要再籤合同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轉正不需要再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因爲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有關。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因此,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沒有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故試用期轉正時不需要再籤勞動合同。

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若勞動者的試用期在一個月內,可在試用期結束後再與用人單位簽署入職合同。若試用期超過一個月的,則需要在一個月內簽署合同,且,在勞動者透過試用期轉正後不需要再重複簽入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