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掛靠勞動關係的相關資訊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儘管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的建築掛靠勞動關係方式使得相關糾紛仍然層出不窮,新類型新問題不斷涌現,在這其中由承包轉包掛靠等經營模式引發的勞動糾紛不在少數。相關糾紛大多都圍繞勞動者與招聘者、用工單位、管理單位之間的關係展開,勞動者究竟與哪一方存在勞動關係
一、建築掛靠解析
儘管我國勞動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但是現實生活中的多元化用工方式使得相關糾紛層出不窮,新類型新問題不斷涌現,在這其中由承包轉包掛靠等經營模式引發的勞動糾紛不在少數。相關糾紛大多圍繞勞動者與招聘者、用工單位、管理單位之間的關係展開,勞動者究竟與哪一方存在勞動關係?該由誰負責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又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請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爲工傷問題的答覆》已明確界定,掛靠車主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事實勞動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明確,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國家有關部委2005年發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主體資格。
二、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爲: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不存在協商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沒有書面協議,也不存在口頭約定,而是根據章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質的權利義務關係,一般應當認爲是勞動關係而不是勞務關係。
(2)雙方當事人的關係不同。勞動關係當事人一方勞動者必須成爲用人單位中的一員,成爲用人單位的員工,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係,反映的是一種持續性的生產要素結合關係。勞務關係當事人一方勞務提供者不是用人單位的成員,不受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之間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係,反映的是一次性的商品交換關係。
(3)勞動支配權、勞動風險責任不同。勞動關係當事人一方用人單位組織勞動,享有勞動支配權,因而有義務承擔勞動風險責任。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爲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在勞動關係中,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風險全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勞務關係當事人一方勞務提供者自行安排勞動,一般不存在附隨義務,由勞動者自己承擔勞動風險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可知建築掛靠勞動關係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這不僅有利於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而且在責任的承擔上,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會出現免除實際侵權人賠償責任的不公平現象。因此爲解決這一問題,最高法上述司法解釋明確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實際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後,也可以根據實際支出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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