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關係勞動關係的關係是什麼?
二十一世紀,隨着義務教育的普及,越來越多人在學習到基本數理化知識的同時,更從小就明確了法律對於自己的重要性,在工作時,勞工關係的確定就是對於自己利益的保障,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掛靠關係的存在,那麼掛靠關係勞動關係的關係是什麼?我們來聽聽小編是怎麼說的吧。
一、掛靠關係勞動關係的關係是什麼?
掛靠本質來講是一種資格借用的行爲,掛靠勞動關係則是借用用人單位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但兩者之間並沒有合同關係。
二、勞動關係的認證標準?
雖然等法律法規均使用了“勞動關係”這一術語,但是,什麼是勞動關係,法律上的界定並不明確。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所以,過去勞動合同被認爲是勞動關係的法定形式,也是確認勞動關係的必要條件。但實踐中經常有用工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藉此來規避其應盡的勞動法義務。爲填補這一漏洞,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種符合勞動關係實質要件,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被稱之爲“從屬性”。
“從屬性”是勞動關係的最大特色。從屬性包括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的從屬性。“人格從屬性”主要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內交給了用人單位。“經濟從屬性”表現在勞動者透過勞動換取生活資料,體現出勞動力與勞動報酬的交換關係。“組織從屬性”是指勞動關係建立之後解除之前,勞動者始終作爲用人單位組織中的一員而存在,受用工單位的指揮與控制。
三、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司法實踐中,雖然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但掛靠人將營運車輛租賃或者承包給實際駕駛員的情形下,對外出租或者承包收取租金或承包費只是所有權收益的一種體現,並非是對機動車營運享有的利益,承租人或者承包人自主控制、支配機動車,並自主享有營運收益。所以,相對掛靠人僱傭駕駛員營運來說,掛靠人出租或者承包營運車輛的,實際駕駛員無論是相對於掛靠人還是被掛靠人,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的從屬性都更弱,以至於影響到“勞動關係”的形成。雙方並沒有人身與組織的從屬性,所以雙方不構成勞動關係。
所以,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並不具有經濟、人身與組織上的從屬性,並未構成勞動關係。關於掛靠的性質,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如果掛靠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將會列爲共同被告。
綜上所述,想必掛靠關係勞動關係的關係是什麼?這個問題的答案大家已經瞭然於心,我們必須要清楚掛靠關係勞動關係之間是沒有合同關係,其本質是借用的這麼一次關係,明確這點以後,我們還要了解儘管掛靠人與被掛靠人的勞動關係是不存在的,但在出現損害他人利益時,兩者又會同時被起訴,希望小編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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