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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加班安排

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加班安排

單位有時候會安排勞動者加班,對勞動者來說可以增加一些收入,對單位來說可以多生產一些產品等,可是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加班安排?如果聽從了單位加班安排,這個時候自然可以主張加班加點的工資,那加班加點的工資又該如何計算?我們會在下文詳細的爲大家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加班安排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超過標準工作時間工作,稱爲加班加點。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二、加班加點的工資如何計算

1、標準工時加班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2、休息日加班

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200%的工資。

3、法定節日加班

如果安排勞動者在規定的節假日工作的,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300%的工資。

4、計件工資加班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5、綜合計算工時加班

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爲20.92天和167.4小時。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爲加點,按照《勞動法》第44條第1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其實如果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該支付加班費,但有時候單位說給調休來代替加班費,那麼到底調休能否代替加班費呢,如果是法定節假日加班還能用調休來代替嗎?這些問題最好問問專業的律師,畢竟加班工資是雙倍甚至是三倍,如果單位不支付的話會給勞動者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