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週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一、每週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個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個小時。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勞動法》規定每天正常上班時間是八個小時,加班時間爲一小時最多不能超過三個小時,超過三小時屬於違法行爲,並且規定每個星期上班時間不能超過四十四個小時,每週必須安排休息一天。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二、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單位不給加班費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綜上所述,現在不少單位工作任務重,都會安排員工加班,勞動法對加班的期限有嚴格規定,每週不得超過十八小時,如果單位長時間讓員工加班,不給加班工資的,員工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投訴。對於在週末和節假日加班的,員工可以拿到加班工資。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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