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公司可以隨意降薪嗎
一、疫情防控期間公司可以隨意降薪嗎?
疫情防控期間公司不可以隨意降薪的,疫情期間的工資應該按以下標準確定:
1、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二、因疫情影響,企業能延遲發放工資嗎?
因此次疫情,假期延長和復工延遲屬於企業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延遲復工的企業可以在復工後的最近工作日發放工資。同時,企業應注意告知員工延遲發放事宜。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因此企業因疫情原因導致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的,在履行相應的程序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
三、員工被感染新型肺炎在後續治療期間的工資怎麼支付?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總之,就降低薪資的這件事情,是必須要根據企業停產的時間和員工到崗的時間等因素來確定的。當然了,有些企業就算在一個月以內也復工了,可是受到疫情的影響,公司的週轉也非常困難的,要降薪得和員工協商,不是由公司單方做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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