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怎樣
在用人單位已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投保時,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分兩部分支付:
1.一部分是從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支付。這些費用和項目有:(1)工傷治療所需的費用;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2)殘疾輔助器具費;(3)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4)生活護理費;(5)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十級傷殘時,應當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職工因工傷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時,應當支付的傷殘津貼;(7)職工因工死亡時,應當支付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應當支付的供養親屬撫卹金以及預支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另一部分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凡由《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職工可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而又不歸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都由用人單位支付。這些費用和項目有:(1)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應當發放的住院伙食補助費。(2)工傷職工經批准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3)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原工資福利待遇。(4)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5)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6)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7)因工緻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易地安家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安家補助費,並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工出差補助的標準報銷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8)因工緻殘五級至十級的職工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下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在職傷殘補助金,即使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仍需支付。應當注意的是,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在支付時,有特定的支付條件和支付限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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