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是否要簽訂勞動合同呢
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是試用期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
其次,即使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那麼這種情況作爲事實勞動關係就仍受法律保護。而企業要想終止這種事實勞動關係,就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
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爲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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