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沒下來買受人能否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律師解答1.01W
商品房買賣合同通常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因此,只要是非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未訂立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買受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解除權,否則解除權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因此,只要是非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未訂立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買受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解除權,否則解除權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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