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以危險公共安全罪
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場所外就是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是禁止喧譁打鬧的以及做一些危險的事情,這些行爲是很可能導致其他人受傷,這樣就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根據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爲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什麼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爲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於行爲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都能夠成該罪。
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爲以下幾種:
(一)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爲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於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此外,刑法中規定醉酒駕駛並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爲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爲,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二)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這種行爲,行爲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報復社會,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三)以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羣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爲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報復社會或者尋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羣開槍射擊。這種行爲,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表現爲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3、犯罪主體
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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