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貸款返還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援。”第25條第2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根據以上規定,購房者(借款人)只有經過法定程序,即透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購房者(借款人)或銀行還必須再透過法定程序提出解除擔保貸款合同的主張,才能解除貸款合同,只有貸款合同也解除了,剩餘貸款本息才由開發商承擔。如果購房者僅僅與開發商協商一致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而沒有透過法定程序解除與銀行的擔保貸款合同,貸款合同效力就依然存在,購房者(借款人)就仍應向銀行還款。因此爲了更方便地解決糾紛,減少不必要的訴累,而且考慮到銀行的貸款是實際劃撥給開發商的,《商品房司法解釋》直接規定按揭合同解除後,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利息直接返還給銀行。
二、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幾種?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也應當符合合同法對合同解除的以上規定。具體而言,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的;
2、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3、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款項,經催告後在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6、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上述情況出現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受人。
總之,購房人和開發商之間建立的買賣關係,然後和銀行之間建立的這種貸款關係,這兩種關係是相互不瓜葛的,但是如果法律支援業主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之後,開發商是有義務返還之前當事人已經支付的房款的。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利息也應該由開發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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